113學年度第 2 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 114 年 3 月 1 日起開始申請,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本市國民中學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且未有曠課紀錄、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可提出申請。(校內收件時間至 3 月 18 日止)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需附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最新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戶籍謄本(須含完整記事)一份。
備註 1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名 2000 元;本校受分配 5 位名額,如符合資格人數超過時,會協助向局端反應需求調整配額,若名額有限無法增加,將依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較高者優先提報。。
備註 2 :有關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 7 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臺南等 3 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 11 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成效良好,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
備註 3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